12. 无线电管制
(1)定义:无线电管制是指在在特定时间和特定区域内依法采取的对无线电波的发射、辐射和传播实施的强制性管理。
(2)在特定时间和特定区域内实施无线电管制时,与业余无线电有关的管理措施包括: 限制或者禁止业余无线电台(站)的使用,以及对特定的无线电频率实施技术阻断等。
(3)决定实施无线电管制的机构: 在全国范围内或者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实施,由国务院和中央军事委员会决定: 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实施,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和相关军区决定。
(4)违反无线电管制命令和无线电管制指令的,由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无线电管理机构处理: 违反治安管理规定者由公安机关处理。
(5)业余电台违反无线电管制命令和无线电管制指令的,可以依法规受到下列处罚: 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关闭、查封、暂扣或者拆除相关设备;情节严重的,吊销电台执照;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由公安机关处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