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 无线电频率管理——原则
(1)业余无线电台使用的频率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频率划分规定》;业余无线电台在业余业务、卫星业余业务作为次要业务使用的频率或者与其他主要业务共同使用的频率上发射操作时,应注意遵守无线电管理机构对该频率的使用规定。(2)业余无线电台在无线电管理机构核准其使用的频段内享有平等的频率使用权。
(3)“划分”频率是指在无线电管理中,由国家将某个特定的频带列入频率划分表,规定该频带可在指定的条件下供业余业务或者卫星业余业务使用的过程。
(4)“分配”频率是指在无线电管理中,将无线电频率或频道规定由一个或多个部门,在指定的区域内供地面或空间无线电通信业务在指定条件下使用的过程。
(5)“指配”频率是指在无线电管理中,将无线电频率或频道批准给具体的业余无线电台在规定条件下使用的过程。
(6)在频率划分表中,一个频带被标明划分给多种业务时,这些业务被分别规定为“主要业务”和“次要业务”。
(7)当业余业务和卫星业余业务在一个频带中规定为“次要业务”时,业余无线电台应该遵循的规则是不得对主要业务电台产生有害干扰,不得对来自主要业务电台的有害干扰提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