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 业余电台设台审批流程
(1)合法设置业余电台的必要步骤是: 按《业余无线电台管理办法》的规定办理设置审批手续,并取得业余电台执照。
(2)申请设置使用配备有多台发射设备的业余无线电台,应该视为一个业余电台,指配一个电台呼号,但所有设备均应经过核定并将参数载入电台执照。
(3)个人申请设置业余无线电台应当提交的书面材料为《业余无线电台设置(变更)申请表》、《业余无线电台技术资料申报表》等两种表格,身份证和操作证书的原件、复印件。
(4)中继台、信标台、空间台和技术参数需要超出管理办法规定的电台属于特殊业余无线电台。
(5)申请设置特殊业余电台的办法需由地方无线电管理机构受理和初审后交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审批。
(6)负责受理设置业余无线电台申请的机构为: 设台地地方无线电管理机构或其正式委托的代理受理服务机构。
(7)设置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通信的业余无线电台,审批机构为: 设台地的地方无线电管理机构;设置通信范围涉及两个以上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涉及境外的一般业余无线电台,审批机构是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或其委托的设台地的地方无线电管理机构。
(8)按照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通信所申请设置的业余无线电台,如想要将通信范围扩大至涉及两个以上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涉及境外,或者要到设台地以外进行异地发射操作,须先向核发执照的无线电管理机构申请办理变更手续,按相关流程经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或其委托的设台地的地方无线电管理机构批准后,换发业余无线电台执照。
(9)业余无线电台执照有效期届满后需要继续使用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一个月前向核发执照的无线电管理机构申请办理延续手续。
(10)终止使用业余无线电台的,应当向下列机构申请注销执照: 核发业余无线电台执照的无线电管理机构。
(11)经地方无线电管理机构批准设置的业余无线电台,设台地迁入其他省、自治区或者直辖市时,应先到原核发执照的无线电管理机构办理申请注销原业余无线电台,再到迁入地的地方无线电管理机构办理申请设置业余无线电台的手续。
(12)经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批准设置的业余无线电台,设台地迁入其他省、自治区或者直辖市时,应先到原核发执照的无线电管理机构申请办理注销手续,缴回原电台执照,领取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已批准设台的证明,凭证明到迁入地的地方无线电管理机构完成申请变更手续,领取新电台执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