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封建社会的慈善与救济
欧洲的封建社会一般是指对应于罗马帝国崩溃之后的社会重新政治结盟的状态。这个社会的基本特征是广大自由民以及占有小块土地的弱小贵族依附于势力较大的贵族,大贵族的保护能力也因为这种依附人数的增加而变得更大了。保护者和从属者这些自然的联合和结盟很快成长为一种制度,即封建制度。在封建社会,虽然社会生活模式比较稳定,然而各种自然灾害、人身风险、社会动乱依然是人们生活的巨大破坏力量。所以,封建社会也要有一套应对自然、社会危害的机制。这个机制主要是民间慈善机制和国家的仁慈救济机制。
民间慈善活动一般来说也都根据各国传统历史文化而有所差异。欧洲社会的文化传统是犹太教和基督教,所以其长期以来的民间慈善活动大都是以教会为中心来组织实施的,同时也是根据宗教教义来动员和提供的。当然,辅助系统是民间村舍邻里之间的互助友爱风尚。因此,欧洲后来的社会救助立法也都是依托教区体系,由地区主教来负责社会救助事务。
封建时期,欧洲曾经发生过严重的自然灾害和黑死病等社会灾患。这些社会病患引起了严重的社会混乱和人口锐减,促使政府采取措施进行社会救济。比如英国最早的公共救济就是为了应对1348—1349年的黑死病引起的社会混乱和劳动力减少,制定了《劳工条例》(1351年)和《济贫法案》(1388年),用以控制工资和劳动者的流动,来应对社会压力。但这时的劳工条例和济贫法案基本都是应对临时性社会问题,而不是社会管理的常态。
二、专制王国下的社会管制
随着民族国家的兴起和现代世界体系的扩展,大量的农业村社破产,农民像漂浮的落叶被吹到城镇贫民窟里寻求新的生存之道。城市已经不再是少数特权商业阶层的居住地,而是到处充满了流动而肮脏的贫民。为了解决失业、行乞、疾病、贫穷、肮脏、暴乱等城市问题,欧洲专制王朝开始根据父权主义原则,通过各种法令和条规来进行社会管制。所谓父权主义原则是指当时的英国专制王国仍然按照封建社会的地主贵族和农奴仆人的关系,一方面对自己的臣民进行严格的管制和限制,另一方面也给与仁慈的救济和关心。父权主义原则是整个封建传统社会、专制王国、乃至转型期社会的社会管理的核心原则。
从1536年,英国就有地方性的济贫法规,而1601年英国伊丽莎白女王颁布了全国性的《济贫法》,规定地方教区可以通过征收税收、接受捐赠、罚款等方式,对其范围内的穷人实行救济。当时规定对三类人实施分类救济:收容没有劳动能力的穷人,比如老人、病人等,进收容院等;对有劳动能力的穷人提供教养院内的劳动机会;对有劳动能力而拒绝劳动的人,则在教养院内进行惩罚。
1563年英国还颁布了《职工法》,它由三根支柱所构成:强迫劳动、七年的学徒制、官员鉴定的工资制度。这个法令主要是为了维护工场手工业的生产秩序,强迫工人进入工场,接受传统师徒制的劳动秩序;它规定的是工资的最高限额,而不是保护工人的最低限额;而且,它严格执行师徒关系制度,对各种工人之间的结社和维护权益都严加管制和惩罚。1662年,英国还颁布了《安置法》,限制人们迁徙流动。这两部法律都是专制王朝根据父权主义原则对全国劳动者的控制和安置,保证有一个稳定的生产、生活秩序。职工法、安置法和济贫法,构成了专制王国时期英国社会主要的社会管制措施,对新兴城市问题实行就业安置、居住限制和贫困救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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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社会政策/编辑:恒心/责任编辑:郑东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