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4. 业余电台的使用
(1)业余无线电台的通信对象应当限于业余无线电台。在业余无线电台中转发广播电台、互联网聊天、电话通话、其他电台的联络信号,或在业余专用频率上听到出自非业余电台的人为干扰发射而按下话简,向该发射者宣传无线电管理法规知识的做法都属错误行为。
(2)根据“未经核发业余无线电台执照的无线电管理机构批准,业余无线电台不得以任何方式进行广播或者发射通播性质的信号”的规定,在未得到相应无线电管理机构的批准时播发公益性通知和技术训练讲座的行为属违法行为。
(3)业余无线电台在通信过程中,任何时候都应当使用明语及业余无线电领域公认的缩略语和简语。
(4)业余无线电实验新的编码、调制方式、数字通信协议或者交换尚未公开格式的数据文件,正确的做法是:事先尽可能采取各种办法向信号可能覆盖的范围内的业余无线电爱好者公开有关技术细节,并提交给核发其业余电台执照的地方无线电管理机构。
(5)由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审批的业余无线电台在设台地以外的地点进行异地发射操作时,应该注意既要符合业余电台执照所核定的各项参数约束,又要遵守操作所在地的地方无线电线电管理机构的相关规定。
(6)已经获得《业余电台操作证书》但还没有获准设置自己的业余电台的人可以到其他业余电台进行发射操作,使用所操作业余电台的设台人对操作不妥而造成的有害影响负责。
(7)尚未考得《业余电台操作证书》的人在接受业余电台培训中实习发射操作应遵守的条件是:必须已接受法规等基础培训、必须由电台负责人现场辅导、必须在执照核定范围以及国家规定的操作权限内、进行短时间体验性发射操作实习。
(8)业余无线电台设置人应对其无线电发射设备担负的法定责任为:应当确保其无线电发射设备处于正常工作状态,避免对其他无线电业务造成有害千扰。
(9)业余无线电爱好者不得接收和发射与业余业务和卫星业余业务无关的信号。
(10)国家禁止利用业余无线电台从事发布、传播违反法律或者公共道德的信息的行为,严禁利用业余无线电台从事商业或者其他营利活动,严禁阻碍其他无线电台通信。
(11)为确保业余无线电活动有序开展,不影响整个社会的无线电通信的安全和有效及人员生命财产安全,业余无线电台设置、使用人负有加强自律的法定责任。
(12)国际电联规定的确定发射电台辐射功率的原则是发射电台只应辐射为保证满意服务所必要的功率。
(13)业余电台通信在受到违法电台或者不明电台的有害千扰时,正确的做法是:不予理睬,收集有关信息并向无线电管理机构举报。
(14)按照我国规定,购置使用公众对讲机不需取得批准。但业余无线电台不能用于与公众对讲机通信。





